10月14日,政府頒布第389/2026號法令,規定自11月30日起,向不符合抽獎資格者販售彩券者,可能被處以1,000萬至1,500萬越南盾罰款;相關組織則被處以2,000萬至3,000萬越南盾罰款。從以往的警告處分,到如今可能相當於流動彩票販數月收入的罰款,這不禁讓人質疑:在街頭那些匆匆忙忙的交易中,他們究竟該如何核實顧客的年齡?

與此同時,衛生部提議允許未滿18歲者於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捐贈器官,前提是其生前已表達意願,且獲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。此舉旨在擴大用於拯救生命的組織與器官來源,但如何確認未成年人的真實意願、防止強迫與剝削,仍是亟待解決的問題。這僅是修法提案,尚未成為生效的規定。
這兩項政策本質上雖有不同,卻同樣引發了關於法律如何界定及保護未成年人的疑問。一方大幅加重了彩票販售者的責任,另一方則考慮擴大器官捐贈的權利。此處的諷刺不在於將兩件事混為一談,而在於提出這個問題:當涉及未滿18歲者時,現有的保護機制與執行方式,是否已跟上正在制定的法規步伐?










